生父母在簽署放棄小孩撫養監護同意書後將小孩丟棄給奶奶,奶奶希望將小嬰兒送給我領養並告知只需至法院辦理公證即可,請問這樣真的可行嗎?是否需要一些程序才合乎法制,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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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改了喔!
到法院依定要由社福機構送件....也就是現在全部都機構收出養.....沒有私人收出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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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要先打去妳所在地社會局問清楚
社會局會跟你說該縣市委辦社福機構(有的是家扶...有的是兒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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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跟社福機構連絡後
自然就有社工全程指導協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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