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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重要!一定要知道的自保方法!行人闖紅燈,汽車撞到責任是在汽車!!

小小亨利
小小亨利 2012-03-28 03:11:19 版主 11K

有兩則轉寄的信,可能顛覆大家原本的看法,一定要知道哦!

1.行人在斑馬線上有絕對路權!

行人只要在斑馬線或枕木紋...等行人穿越道上行人有絕對優先通行權

因此即使行人闖紅燈被撞,肇事車輛還是得負刑責

你知道嗎?當行人經穿越道上過馬路闖紅燈被車撞,駕駛人要負全責。高雄市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昨天指出,目前許多人對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有著錯誤認知,有些人甚至以為自己是肇事者,鑑定後才知道是受害者。 車鑑會表示,曾有名婦人經行人穿越道過馬路,半途看到紅燈,再折回時被車撞。被撞傷的婦人認為自己有錯,只要求駕駛人給予小額賠償,但駕駛人以為自己沒有錯,堅持不賠。最後送交車鑑會鑑定,判定駕駛人要為肇事負全責,雖然駕駛人深感不服氣,但是只能接受。

車鑑會指出,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五花八門,內政部警政署今年起對交通事故責任判定強調「絕對路權」概念,但是許多人對「絕對路權」仍是「霧煞煞」。肇事之後經車鑑會判定肇事原因之後,才恍然大悟,但為時已晚。「絕對路權」就是行人要走人行道,不能任意行走在車道;汽、機車也要依道路標示分道而行,如果走在不屬自己路權的道路,就觸犯到他車或他人路權,一旦發生事故,違規者就必須負擔絕大責任或全責。車鑑會說,一般人都認為紅綠燈是行人與車輛通行的「最高指導原則」,但是在「絕對路權」概念下,行人擁有行人穿越道「絕對路權」,紅綠燈只是行車管制號誌,管制車輛,不管制行人,行人就算闖紅燈,駕駛人看到行人仍要讓行人優先通行。

相對的,如果行人不是走在行人穿越道,隨意穿越馬路肇禍,違規行人可能必須負起全責。何以車鑑會鑑定判定駕駛人要為肇事負全責?車鑑會係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行人先行通過。」本案的駕駛因此被判定應負全責。這條行人優先的條款既非新條文,更不是新修訂的,它已經躺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酣睡數十年了,直到九十二年警政署特別強調「絕對路權」才悠悠甦醒過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何以如此規定?其立法精神何在?台灣市區道路設施師法美國,路幅無比寬闊,八線道、十線道,甚至十二線道者比比皆是。行人以血肉之軀行走,是道路上最弱勢的用路人,倘若行人通行至半途遭遇燈號切換,卻又不幸遭遇行經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的粗心駕駛,極易造成行人的傷亡。

2.有在拍賣網站上購買到仿冒或盜版的產品,記得要到賣家那裏留下負評自保!

這是發生在我堂妹身上的真人真事,半年前她在露天一個賣Burberry包包的賣家那裏買到一個仿的包包(其實就我堂妹的說法,她自己也知道那是仿的,因為價格差太多了嘛!)可是堂妹只是偶爾要參加聚餐時才用而已,不是打算天天用就想說沒關係.但就在上上個星期,突然被要求去警察局說明,因為那個賣家被檢舉賣盜版仿冒品,保智警察(我也是第一次聽到原來台灣有設立這樣的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警察)破獲了那家公司後,從他們的出貨記錄裡找到我堂妹還有其他買家的資料.警察看她的回評不外乎就是拍賣網制式的好評回覆,當然我堂妹本能地宣稱不知道是賣仿的,畢竟並不是每個人對這些精品都很了解,所以原本應該沒事了。可是壞就壞在他們偵查時發現我堂妹的帳號同時有購買了露天某家賣盜版巧虎DVD、童書MP3還有韓劇的紀錄,也都是給賣家留下好評,而盜版的巧虎跟盜版燒錄CD從外觀就很好辨識,所以我堂妹這次想辯解也辯解不了了。請教律師後才知道其實台灣目前的法律買盜版是沒有刑責,可是因為很多賣家會自己去留正評來提升自己賣場的知名度跟公信力,法官有時會從嚴認定說你有協助廣告犯罪事實,跟賣家可能是一夥的,那就有刑責問題了.

不過更糟的還在後頭,天真的表姐竟然把看完的韓劇放上去賣,還好只有放一件且沒賣出去,現在因為他們考量我堂妹只是個家庭主婦,沒有什麼收入只靠老公一個月3萬多還要養3個孩子,可能只罰個八萬、十萬之類的,但清清白白的紀錄肯定沒有了,會留下汙點,日後如果要辦公貸、考公職、申請良明證都沒辦法了,本來她還打算等孩子大一點,上小學後去考普考說.

那個保智警察還跟我們說,還好堂妹沒有賣成,不然刑責肯定沒有這麼輕了。所以在此提醒大家在網拍不過是有意或無意買到了盜版或仿冒品,一定要記得去回負評自保,其實賣盜版的賣家也不會在意負評,因為他們本來就有很多帳號在用,隨時都有人頭帳戶在替換,所以給負評也不會怎樣,但買家至少可以自保,而且假如日後買盜版也有刑責的修法通過後也比較不會惹上麻煩!

有問警察如果不公開交易記錄是不是比較安全,警察說這樣其實也沒有用,因為拍賣網站內部還是有詳細的交易記錄資料做帳用,一旦正式起訴,他們都得全部提供給警察辦案,不然也是會被告隱匿犯罪。http://www.tipo.gov.tw/iprp/ch/index.aspx 這是台灣保智警察大隊的網站 (上面都有案例宣導,三不五時會提供高額檢舉獎金)

好想生個女兒
好想生個女兒 2012-03-28 08:49:23 #1F
 
感恩分享~ 一直都以為不管車輛及行人都要遵守交通號誌, 原來行人在斑馬線上有「絕對路權」, 而且是有法源依據的~ 另外有關網拍盜版的東西... 看來還是別買的好~
馮建寶
馮建寶 2016-09-24 08:46:26 #2F
 

(原作者於 2016-09-24 08:55:09 重新編輯過)

GE723
GE723 2016-09-24 10:00:49 #3F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8562

綠燈亮就算有路權? 法官說不〈解說:黃中信律師〉

新  聞: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游姓男子駕車在路口等候,見綠燈亮,立即起步,卻將騎單車搶黃燈、正穿越馬路的江男撞成骨折,游男自辯擁有「優先路權」,無過失責任,但高等法院認定,游男未隨時注意車前狀況致釀車禍,違反交通規則,依過失傷害罪判他拘役50天,可易科5萬元罰金,本案定讞。

  案發於去年6月29日晚,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文化路口,造成江男左腳粉碎性骨折、左腳踝骨骨折等傷害。法院審理時,游男大喊冤枉,辯稱他有優先路權,當時已亮起綠燈,才會起步直行,且江男未加裝車燈,也不應搶黃燈,而他當時視線被右方車輛擋住,等發現江男時,已來不及煞車,並無過失責任。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游男坦承起步前未注意前方狀況,顯然有肇事的過失傷害責任,這和有無優先路權,並無直接關係。

  在量刑方面,合議庭認定,游男涉過失傷害罪事證明確,且未和江男達成和解,但審酌游男符合自首行為,且江男搶黃燈太危險,也有部分責任,故判游男50天拘役。

法律教室:

我國於96年起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改採絕對路權概念,交通事故不再只是車輛的錯,如果行人隨意穿越馬路肇禍,違規行人可能必須負起全責,現今執法者與車禍鑑定委員會,都有著「路權歸屬」的新觀念,意即侵犯到他人的路權即屬違規的一方。是故大車撞小車,車撞行人,車是否有罪,應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事故責任認定完全依視道路的路權,大家必須各走各的路!「絕對路權」概念就是車道是給車子走的,行人必須走人行道、地下道或天橋,不能任意行走於車道上;汽、機車亦要依道路標示分道而行。汽車、機車或行人若行於非自己的道路上,即觸犯到他車或他人路權,一旦發生事故,違者必須負擔絕大責任。

但司法實務上,車主並非因為有絕對路權,就可以免除所有事故責任,仍須遵守交通法規。

如果行人隨意穿越馬路,以致駕駛人有「猝不及防」情形而發生車禍,則違規行人可能必須負起全責,車主則沒有責任;反之,若車主有絕對路權,但當時為「能避免,而未避免」狀況仍發生事故,就可能有相關刑、民事責任。

此案中,游男雖有優先路權,但他疏於注意車前狀況、右方車輛有無擋住視線造成死角,即貿然起步而撞傷江男,則仍須對他不遵守道路交通規則負起過失傷害刑責;至於游男造成江男的傷害,另須負起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GE723
GE723 2016-09-24 10:06:43 #4F
 

謝謝版主的分享。可是還是有點偏了。

如果有行人明知自己是紅燈還是硬闖,還要車主負全責,一定大家都會不服。(讓我想起迪士尼花木蘭,那個婆婆拿著螇蟀過馬路的情況)

「如果行人隨意穿越馬路,以致駕駛人有「猝不及防」情形而發生車禍,則違規行人可能必須負起全責,車主則沒有責任;反之,若車主有絕對路權,但當時為「能避免,而未避免」狀況仍發生事故,就可能有相關刑、民事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開車的人,遠遠就看到有人闖紅燈,或是穿越馬路,車主不能因為自己是在自己的行向上,就直直撞上去。

如果車主車子經過斑馬線,突然有人從旁邊衝出來,車主閃避不及而撞上,這樣就是行人自己要負全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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