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是我 我,小孩跟我媽在同一戶籍 但房子是我老爸的名子 我爸則是戶籍在另一地址 我先生是另外地址自己一戶(也就是申請利息補貼的地址) 現在不符合原因說是因為我爸名下有住宅 所以要終止100年1月開始的補貼利息 同時也要追討已撥付的利息補貼 當初申請時也是檢附所有的相關文件資料等等 快要滿二年了,才來說原來我一開始就不符合資格 問了周遭是沒有碰過這種個案 只有享受利息補貼又再購屋而被追討的 承辦人也只說不服本處分的話 只能走公文流程,送陳情書.訴願書 又不知道要拖多久 難道真的就只能接受說我合格就合格,不合格就不合格嗎 而且99年的申請資料用101年度的青年安心成家查核督導計劃 來說原來我是不符合資格的 真不曉得認定的標準在那裡? 權益受損的部份又該找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