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您好
您的問題我整理如下
Q:102年5月休完產假2個月,6月起向老闆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半年,但期間沒有申請育嬰留職,現在可否再申請?
A:根據性別平等法第十六條: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
媽媽現在只請了半年,在小孩滿三歲還有一年半的育嬰留職停薪假,且請假期間可以申請半年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僅能申請一次,不可以分開請領)。
官方網站:http://1957.mohw.gov.tw/
部落格:http://tfcf1957.pixnet.net/blog
(原作者於 2014-05-17 21:14:33 重新編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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