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通知掛號有人收件 保險公司盡了告知義務
你辦解約後應該會有解約金可領
條款是兩年不復效就消滅
你問一下客服可以復效嗎?
101年3月加2年 今年103年3月最後時間了
應該沒有辦法復效了
(原作者於 2014-11-20 13:18:12 重新編輯過)
超過兩年了,只有從法律層面著手
對於保險停效的相關條款於保險法第116條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於保險人營業所交付之。
.................(以上省略)
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二年,並
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保險人於前項所規定之期限屆滿後,有終止契約之權。
』
保險法是為了保障雙方基本權益,而第116條是避免保戶因一時疏忽而喪失保障
因此規定保險公司必須負起通知責任
而這個規定就是如上所述
1、必須寄出催告通知書
2、必須送達最後住所及居所
3、確認送達後始起算30天,30天屆滿保單進入停效階段
此後再開始計算兩年的時間,兩年後未辦理復校則保險公司可以行使終止權力
那麼我們分段來看
因你們未主動通知變更最後住所及居所(責任在保戶),因此保險公司一定是寄給娘家,這點沒問題
問題是在於娘家有收到嗎?
收到的方式包含了家屬簽收或是管理員簽收
若沒收到,那麼就不算到達~30天則不能起算!!!
這部分舉證責任在保險公司身上,從這部分著手吧!!!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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