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登記在前夫名下
去年因前夫突然爆發外遇,我們離婚了
離婚時的協議是他先搬出去,房子先留給我和孩子住,半年後再將房子賣掉
這房子是我們結婚前就買好的
一直以來房貸是他付,我則負責家用及孩子學費等開銷
離婚後我沒跟他拿半毛錢,因我知道他手頭也沒多少錢
所以僅約定舊房賣掉之後所得付清所有貸款後(房貸及他現在開的車貸),錢平分
然後他分到錢後一個月付1萬的孩子教育費
我認為這對他已經是非常寬容的離婚條件
但前幾天他突然說,賣房之後的財產交易所得稅到時候再一人一半
我聽了真的很心寒,一定要分成這樣嗎?
外遇的是他,我沒跟他要任何補償
包含車貸,這輛車我坐不到10次,貸款由賣房的錢還掉後也是讓他開
我都讓步成這樣,現在他要我付一半的財產交易所得稅
這真的讓我感到10多年的感情相當不值,也很氣憤
不知道其他媽媽有無建議讓我可以跟他談談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