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身已有工作,目前有了二寶,娘家媽媽答應回國幫我帶小孩,但是有考慮到她可能會想回去處理事情,所以想請問若可以請育嬰留職停薪,可以媽媽顧幾個月後,我請一個月假讓她回去處理事情,等她回來後再帶幾個月,我再請一個月讓她回去,不知道有沒有媽咪這樣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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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
有問過勞工局(現在叫勞動部)
少於六個月的育嬰留職停薪,是優於法令的
但於像你說的請一個月留停,復職後幾個月再請一個月留停
雖然說育嬰留停是員工的權利
但育嬰留停的期間是勞資協議的
可以問公司看看
但公司也可以主張依法一次就是要半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