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不行。
不能以無薪假來處理
因為法令上的無薪假是很嚴格的
如果只是因勞基法規定而工時減少
又月薪人員來說
雇主是不能變更薪資的
但如又在勞資雙方協議之下
以書面獲得勞方同意而減少薪資,
是可以的
但會建議重新簽訂勞動契約
只是每週才差兩個小時
雇主就要減薪
那這種公司不如向外發展吧
什麼都算得很緊的公司
不如不待
哪請問明年實施週休2日後,星期六是不是變成和星期日一樣是例假日,都是要放假且要支薪的!
mandy發表於2015-10-07 14:17:58
版媽
又說錯了
修改後的「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36條之限制」
而「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是指七日要有至少一日休息
不可以連上超過七日
而第39條規定的「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只有說七日休息一日的錢要照給
並不一定指週六那一天放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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