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子
市子 2016-10-19 00:24:18 版主 841

大法官提名人張瓊文主張通姦除罪化,以下聯結供參。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51678

 

你/妳贊成嗎?為什麼?



我沒告過,但我主張保留,婚姻要用什麼方式維繫,是我的事,輪不到別人來規定;維繫婚姻未必是提告唯一的理由。


 

話說某政府要員的老婆提告之後,敢跟老闆出去的助理應該少很多吧?廿出頭的小女生,會怕吧?

 

*旋轉木馬
#旋轉木馬 2016-10-19 10:09:03 #1F
 

文中有一段:

司法院統計資料顯示,通姦罪的定罪以女性為多,因為很多男性會與老婆和解,老婆最後對丈夫撤告,卻不對第三者撤告,造成法院中通姦罪定罪者大部分是女性」

個人認為通姦是男女雙方都有責任承擔,不能只有女方定罪,一個巴掌拍不響

ㄧ..ㄧ
荒野女巫 2016-10-19 11:03:29 #2F
 

如果是有條件的除罪化呢...

 

結婚10年內的有罪

因為小孩還小要養(養小孩很累了還有心思外遇

 

婚期十年後的沒罪

人老珠黃還有真愛

那可能就是真愛了

 

 

最愛巧克力
最愛巧克力 2016-10-19 12:47:28 #3F
 

通姦罪存在已久,還可易科罰金,

外遇現象與日俱增,我覺得廢了也好。

倒是可參考國外酒駕去洗屍體,

而且要半夜時一個人洗,也許有嚇阻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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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該除罪。

這條除了在修理元配。侮辱元配外。

能給犯錯的兩人什麼處罰??又不會被關。

罰那幾塊錢...另一半為愛小3小王爽付...

若背叛婚姻 法律保障對另一半金錢較高請求權 或提高爭取孩子監護權點數  我還覺得有點用處。

 

 

 

讚讚好
棒棒好 2016-10-20 09:02:02 #5F
 

通姦當然有罪啊! 除罪難道要讓通姦合法嗎?那婚姻又算什麼?至於現有的通姦罪的問題,就修改就好了嘛! 除罪是因噎廢食

 

(原作者於 2016-10-20 09:12:44 重新編輯過)

鼠虎虎
cambo 2016-10-20 09:28:37 #6F
 

婚姻和愛情一樣,要不要跟這個人談戀愛或是結婚,都是個人的選擇,自己做錯了選擇卻要法律來逞罰對方,這樣的婚姻或愛情就算挽回了,兩人之間也會有裂痕,若我的另一半在婚姻中已經不再尊重或在乎我的感受,或他已經愛上另一人,我會選擇離開,不想逞罰對方,也不想讓所有的不堪來逞罰自己,只希望兩個人分開之後,他仍然需付起當爸爸的責任,所以女人一定要具備重新站起來的能力,老是周旋在逞罰第三者的或出軌者的想法裡,自己也不會快樂

polly的mama
polly的mama 2016-10-20 09:47:04 #7F
 

昨天的新聞

辜大公子跟羅女士終於簽字了....傳說羅女士拿到三億

------------​羅女士如果當年第一時間告通姦罪.....小三也不用坐牢....易科罰金九萬元就解決了(九萬還不夠辜大少的小三買一雙鞋吧!)

蔡正元的元配也沒告通姦罪

---------------拿一棟兩億多的豪宅走人

 

也許有媽咪會覺得

先告完通姦罪讓小三丟臉....再來跟男人談判離婚要分手費

=>​我知道的...台灣的離婚要贍養費非常困難......要先證明自己沒有謀生能力

台灣只有養孩子的一方可以要求對方付養育費....沒有贍養費

 

 

(原作者於 2016-10-20 09:48:46 重新編輯過)

感情的事要用刑法就是太low 除非被迫性交 沒話說。

兩方自主意識下。侵害配偶權益 本來就該回歸民事訴訟

聽到元配要告通姦  我想連路人都想笑  好傻哦  

第一時間應該是先談判  沒了情愛 總不能跟錢過不去

上法庭  然後眾人再羞辱彼此   犯錯的人會痛癢我覺得不會耶  除非太嫩。

會在乎那點面子嗎  更不會  男人只想把醜事讓眾人知道  他老婆有多糟糕

男人心不軟  對妳什麼都很硬  當然他的下半身下半生  不願跟妳有連結。

有錢男人願意花大錢贖身。

沒錢的ㄎㄨㄎㄨ喊我錯了。他不是怕妳告

是怕他家女傭 免費保母生氣走人。

若元配堅持告  那就直接翻臉  妳在他心中就連9萬都不如(告成功 錢也是繳公庫)

告成功妳還不願意離?那就自找羞辱。

(原作者於 2016-10-20 10:21:11 重新編輯過)

市子
市子 2016-10-20 10:23:43 #9F
 

本就是告訴乃論,元配多一個選擇。怕被告的,條件好談。

 

用訴訟挽不回婚姻,最多只宣示主權。大官老婆就是。告了妨礙家庭撤告男方,只告小三是哪招?

 

恭喜辜少祕書,升等辜太太指日可待。媽媽終於可以當上親家了。小三媽當到那麼開心也真是了不起。

 

 

Helen Way
Helen Way 2016-10-20 11:17:19 #10F
 

其實張,正是舉著婚姻要用什麼維繫,是個人的事,輪不到刑法來規定,去贊成應該除罪。

很多國家,雖然通姦無罪,但是,是無罪,不是無錯,所以離婚時有錯的一方,一般要付出慘痛的代價,更不可能拿到孩子的監護權。等台灣真的進步到這樣,再來談通姦除不除罪才有意義。因為本來通姦罪管的就不是婚姻中的兩人是不是繼續相愛著。相信立意也不是用來維繫婚姻,比較是懲罰犯錯者,讓犯錯者留下紀錄,可供後人參考,參考什麼呢?參考這是一個會對婚姻不忠誠的人,如果你(妳)要跟她(他)踏入婚姻請想清楚。

法律有規定告了配偶通姦罪就不能離婚嗎?如果沒有的話,本來通姦罪就不是拿來維繫婚姻的。

辜家的例子,在台灣只3億就能離了,在國外怕是需付出一半身家以上才能離,而且本來的元配最擔心的,孩子的婚宴沒有她的名字,根本不用擔心,因為辜家不會拿到孩子的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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