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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不該修尤版提案民法972條等之我見

緣爸
緣爸 2016-12-13 11:40:40 版主 10K

不贊成尤版等立委提案直接修改民法972條的意見與理由很多,報章雜誌所列到處可見,特別是修改後對社會的影響深遠鉅大(包括接受性傾向,性平教育,性別流動等),得增加許多社會成本,絕非只改幾個條文幾個字而已。我認為這每一項都給予充分的時間審慎討論,等社會有大多數共識後才適合變更。

 

但在此我想陳述我認為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在本質上的不同,因此不宜直接修改民法972,971-1,1079-1條等以及稱謂變更的理由。

 

異性婚姻的本質,並非男女雙方簽署契約,履行同居義務而已。男女結婚建立家庭,本質是以婚生子女所建立的血親關係而來。血親關係一旦形成(孩子出生)即完成,不需簽約,也不能解約。因男女婚姻建立的親屬關係,全部都由血親關係而來。無論是直系血親,旁系血親,或藉由孩子誕生而成立的姻親關係皆然。

 

婚姻關係所真正定義的,其實是親屬關係。

 

原本只有一紙婚約,隨時可離婚結束婚約的弱繫結關係,因為生下孩子有了血親之後,夫妻雙方成為血親的血親,因此夫妻變成不可消除的強繫結關係。這種強繫結關係,促成家庭乃至社會的和諧穩定。

 

我國民法 971-1, 972條文以降,雖在規範婚姻關係為何,但這些條文,都隸屬民法第四編 親屬 以下的條文。我在此列出通則的數條民法便利大家參考:

 

第 四 編 親屬


第 一 章 通則


第九百六十七條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第九百六十八條

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已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


第九百六十九條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第九百七十條

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

  一 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二 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三 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第九百七十一條

姻親關系,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第 二 章 婚姻


第 一 節 婚約


第九百七十二條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 以下略  -------

 

換言之,整個民法親屬篇定義與討論的,都是血親與相關的關係。具有血緣關係,才是親屬的根本關係。異性夫妻結婚,有了子女之後,才有共同的血親,彼此成為間接的血親。也因為血親的天然性不可解除,直系親屬關係也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解除,所以要訂定詳盡的權利義務關係,以維持家庭結構的穩定,俾利種族的繁衍與社會的發展。

 

同性結成伴侶,由於先天因素無法產下具有雙方血緣的血親,婚姻中最重要的鏈結不可能建立,因此從根本上就無法建立與異性婚姻相同的親屬關係。雙方只要一離異,整個親屬關係就瓦解。因此,即便伴侶兩人可簽約擁有繼承權手術簽字權乃至收養權,因為無法建立血親關係,在本質上就不是親屬編的婚姻關係,因此,即便社會同意同性雙方成為合法伴侶,其規範的法律也不應納入民法親屬編。

 

對於同性伴侶是否能夠收養子女,有鑑於目前法律是允許單身收養,因此同性伴侶理論上也可以收養,但因孩子成長於同性家庭是否最有利尚無定論,因此我認為應以更嚴謹的態度處理。包括:

 

同性伴侶共同收養子女時,須以出養人同意由同性伴侶收養為前提辦理。

 

原由同性一方扶養之子女,另一方如欲取得第二順位扶養權(原收養人無法扶養時取得扶養權),應有生父母同意,如無生父母應取得原收養人的同意並經過中介機構評定適宜者方得為之。

 

 

我相信還有更多需要考量的地方,但因我沒有法律專業背景,無法表達更多更完整的意見,因此暫且打住。若有需要再行補充。

 

我的結論是:同性之間可以結成法律上的伴侶關係,並享有一定的權利義務。但伴侶非民法親屬關係,其相關法律應另行訂定,不應套用或修改既有民法親屬編條文。日後若三人以上亦能結成伴侶,則此伴侶法可能可參考直接延伸使用。


 

nctu123
nctu123 2016-12-13 12:41:54 #1F
 

推....贊同 +1

lisayeh67
lisayeh67 2016-12-13 17:03:13 #2F
 

緣爸闡述得很清楚,贊成+1

不知道政府為何不努力拼經濟,與鄰國好好相處,今天才看到一個新聞"https://tw.news.yahoo.com/%E9%99%B8%E5%AE%A2%E6%98%8E%E5%B9%B4%E7%BA%8C%E6%B8%9B-%E6%97%85%E6%A5%AD%E6%81%90%E7%88%86%E5%80%92%E9%96%89%E6%BD%AE-215006981--finance.html"

也許這個新聞的數據有待確認,但物價漲、人民沒工作都是事實。不希望再吵同婚問題。

緣爸
緣爸 2016-12-13 18:35:03 #3F
 

也許可用人的分類來類比婚姻。同性伴侶與異性婚姻,某種角度看來就像法人與自然人的差別。法人不是真正的人,但因部分權利義務之行使方式與自然人相同,因此在視為法律定義上的人,但與自然人不完全一樣(譬如法人多半是多各自然人與法人所組成),所以與自然人以不同章節定義符合要件與權利義務。

 

如果要從人權的角度給予同性結成伴侶取得類似婚姻的權利義務關係,其實我不懂為何三人以上不能一起結成伴侶取得類似的關係?若兩位同性可以,三人以上不行,豈不是歧視三人(或以上)的關係?這些繼承,手術簽署,收養權,為什麼僅能限制在兩人裡?我還沒能想通。(至於一夫多妻,一妻多夫與多夫多妻還能生孩子,當然更複雜了)。三個人彼此相愛,也愛自己收養的孩子,卻不行的話,他們比起兩位同性的結合,到底多犯了什麼錯?

芮寶貝
芮寶貝 2016-12-13 18:58:22 #4F
 

同運通過,多人成家下次就會提出來了。同志主持人苗博雅說的。

(原作者於 2016-12-13 19:01:12 重新編輯過)

芮寶貝
芮寶貝 2016-12-13 20:01:06 #5F
 

為何不該修尤版提案民法972條等之我見_5F_img_1

為何不該修尤版提案民法972條等之我見_5F_img_2

緣爸
緣爸 2016-12-13 20:07:21 #6F
 

民法親屬編的條文,雖然著墨於夫妻的條文很多,但其實親屬關係的核心是親子,不是夫妻。

 

因為,孩子的出世,沒得到他本人同意,他也不能選擇自己的父母。這跟男女結婚,依據自由意志簽訂婚約,完全不同。所以公權力需要特別介入處理關於孩子的權利義務。

 

不知大家有沒想過,親子關係需要有父母與子女的關係存在,但完全無需要父母之間的夫妻關係。一男一女可以一起創造他們的下一代,但這兩位父母卻不必然需要結婚。即便孩子的父母未結婚,或已離婚,都不影響親子乃至親屬關係的存在。這說明什麼?這說明如果沒有親子關係,親屬編的存在就失去意義了。因為法條的主體不存在了。

這是我認為為何同性想締結為伴侶,不應該納入民法親屬編。因為同性之間的關係,完全沒有可能具備親屬關係的核心要件。

 

(原作者於 2016-12-13 20:08:50 重新編輯過)

緣爸
緣爸 2016-12-13 20:21:22 #7F
 

同運通過,多人成家下次就會提出來了。同志主持人苗博雅說的。 (原作者於 2016-12-13 19:01:12 重新編輯過)

芮寶貝發表於2016-12-13 18:58:22

 

是啊!所以非同志也得努力,捍衛自己的信仰與權利。

法律沒通過的東西,怎能列入課本?偷渡嚴重啊!

 

(原作者於 2016-12-13 20:23:03 重新編輯過)

緣爸
緣爸 2016-12-13 21:24:23 #8F
 

公視《有話好說 》為何不支持同性婚姻立法?【台灣公民為何走上街頭反對呢?】

 

前面這集,我覺得主持人發言傾向挺同立場,並不是很恰當。

可惜家裡沒有第四台,沒法看今晚尤美女上電視。

 

 

(原作者於 2016-12-13 21:38:05 重新編輯過)

緣爸
緣爸 2016-12-14 00:56:02 #9F
 

沒想到 youtube 很快就上傳了。正方的尤美女委員與反方的葉光洲律師的對話,有空可以看看。

但即便一小時的節目,兩人對談,還是無法暢所欲言。相當遺憾!

 

20161213 有話好說 正反立場展力量!同性婚姻再思辨!

 

緣爸
緣爸 2016-12-14 01:04:10 #10F
 

20161213 有話好說 正反立場展力量!同性婚姻再思辨!

尤美女委員 vs 葉光洲律師  (大螢幕版)

(原作者於 2016-12-14 01:06:03 重新編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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