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
happy 2008-11-06 12:26:26 版主 24K

停車證上有登記車號

停車就不會開停車單(包括殘障車格及一般停車格)

但車子與停車證所绣車號需相同

台北市現已通過可以辦理

請至市政府社會局辦理

若尚未辦理停車消單日期已延期至繳費期限止

珍奶
珍奶 2008-11-06 12:52:22 #1F
 

版媽:謝謝分享

我公公是殘障

我老公也常載他外出辨事或去醫院 

車稅是用我公公名義辨有減稅

停車證我老公一直不想辨

可是我們這裡的停車費一小時就要50元吔~

一、公務部門的福利:

1.因各地縣市政府而有所差異,若你們家的收入未超過標準的話,可以申請一些政府部門的補助。例如:殘障生活津貼、就醫及看護費用補助、輔具(例如:電動車、輪椅...)補助,可向你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公所或找村里幹事幫忙申請。

2.殘障停車證的申請:向你的戶籍地的縣市政府社會局申請,優惠的標準亦是各縣市不同,有的可以免費停車,有的有優待一小時,但都可以停殘障停車位。

3.殘障車牌:如果不申請停車證的話,可向當地的監理處辦理殘障車牌,和停車證有相同的功用。

4.另外可到稅捐處辦理減免牌照稅。

二、私立機構:這個就更應機構而有所不同了,有些醫院會減免掛號費或部分負擔的費用。另外還有就是搭車有優惠,例如火車可以買半票(同行的一人亦可半票)、公車也有優惠、參觀展覽或到遊樂園區玩都有購票優惠....其實可能要你自己問一下你到的機構了。

重要的是:在辦理這些福利時別忘了要攜帶殘障手冊以及戶籍謄本,另外公部門的部分可能還需要你自己先到國稅局及稅捐處申請全家的所得及財產證明才行。若要申請醫療看戶或是輔具的補助,則還要準備收據、診斷書等。

建議你可以先到公所看看你所需要的申請項目,在一起把資料被齊,才不用跑很多趟冤望路。

根據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第八款規定,「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可以免徵使用牌照稅,但「每人以一輛為限」。此外,「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亦可享受免稅,但規定「每戶以一輛為限」。後者的用意乃是為擴大照顧身心障礙者的範圍,殘障者自己雖然無法取得駕駛執照,但只要照顧他的家人或親屬,在同一戶籍下,即同樣可以適用免稅。蘇部長的夫人座車可以掛領殘障車牌免稅,就是因為此項減免規定所致。換言之,只要是「實際」用以照顧身心障礙者所需的車輛,即可適用免稅,車主或駕駛人不一定須為身心障礙者本人。

其實,這項對殘障同胞的免稅優惠乃源自民國八十四年修法時所增訂。當時的條文是,「專供殘障者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之交通工具」,可免徵使用牌照稅。隨後,在民國八十七年又進一步將其修改成「專供持有身心障礙福利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法取得駕駛執照,經各地交通主管機關證明者,每戶以一輛為限」。從此一沿革,很清楚地看出,原先立法以「車」為重的精神,迄後已轉為以「人」為重的立法目的。是故,不但不再對車輛加裝「固定特殊設備」作要求,更將「人」的身分,從「身心障礙者」擴大到包含「照顧者」或「扶養者」。這也反映出與任何租稅減免相同的屬性與特色,亦即一旦減免成立,緊接著便是逐漸地放寬標準與擴大範圍。

對於殘障者的照顧乃政府本應擔負的責任,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七項定有明文,「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其中並未明確提及任何有關租稅的優惠。但根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對於身心障礙者或其扶養者應繳納之稅捐,政府應按障礙等級及家庭經濟狀況,依法給予適當之減免」。

基此,上述使用牌照稅之免徵,從身心障礙者擴大適用至其照顧者,似乎與政府落實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的規定,頗為契合與一致。若殘障者本身無法駕駛交通工具,有由共同生活之家屬負責接送之需要,故特予以租稅之優惠。

為防堵殘障人士申請免稅成為逃漏稅的管道,財政部長林全已下令各稅捐單位,列冊彙集殘障車牌的車主,並建檔嚴格查核。但我們認為,問題的癥結既然是在於制度的缺失,則財政部便應該著手修改稅法,才是正辦。修法的重點有二:

一、專供照顧身心障礙者的車輛,應比照其他公共安全使用、教育文化宣傳或電信郵件運送之車輛,規定須有「特殊標幟」,以資區別。

二、訂定身心障礙者或其扶養者適用免稅的「排富條款」或採用「定額免稅」,以減輕租稅利益分配的不公。

若能如此,殘障者福利的照顧才能落實,稅制漏洞的缺失才能改正,而憲法保障弱勢的意旨亦才能得以遂行。

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減免依據

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法令於八十七年十一月

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七00二三一三六0號令

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款 :「專

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

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

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 同法同條第二項規

定略以:「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應於使用前

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

--------------------------------------------------------------------------------

 

免徵使用牌照稅應備證件

--------------------------------------------------------------------------------

 

身心障礙者使用之交通工具如符合前揭免徵規定,須

檢具下列證件,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免稅手續

身心障礙者本身領有駕駛執照:<每人以乙輛為限>

申請書三份(加蓋申請人印章即車主印章)

身心障礙手冊

駕駛執照

行車執照(車輛必須為身心障礙者所有)

車主印章

身心障礙 者無駕駛執照:<每戶以乙輛為限>

申請書三份(加蓋申請人印章即車主印章)

身心障礙手冊

行車執照(車籍地址與戶 籍地址須相同)

戶口名簿(身心障礙者與車主須設籍在同一

戶口名簿內或同址分戶之親屬)

車主印章

 

有關證件均須備妥正本(驗畢歸還)、影本附案

 

所以,使用牌照稅免稅的申請應由納稅義務人主動

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稽徵機關經審核

後,若證件齊全則自當天起核准免稅。而且如經申

請核准免稅條件不變,不必每年按期提出申請喔!

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您要注意的

經核准免稅後,如果原免稅條件不變,不必每年提出申請,可以繼續適用免稅。

身心障礙者死亡、車主或身心障礙者戶籍遷出亦或身心障礙者已恢復健康被註銷身心障礙手冊時都會被恢復課稅。

身心障礙需作後續鑑定者,請於有效期間屆滿前,持憑辦妥後續鑑定之身心障礙手冊,到監理所申請繼續核准免稅。

如要辦理免稅,請先備妥一月一日至申請前一日之稅款,至現場(本處設有代收稅款處)繳納,如已繳納, 請攜帶已繳納稅單正本到監理所辦理免稅及退稅手續。

(原作者於 2008-11-06 12:54:42 重新編輯過)

小禎的媽
小禎的媽 2008-11-06 22:34:10 #2F
 

台中市的本來就有車號在上面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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