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2006/7/1上路,超過速限六十公里以上將加重處罰,罰款從八千元起跳;行駛高速公路占用內側車道重罰六千元,並取消違規罰款得易處吊扣牌照或駕照等規定。
高速公路超速罰款將打破單一金額的做法,超速愈多罰得愈重,以小型車為例,超速廿公里以下依現行規定罰三千元,廿公里以上、四十公里以下改罰三千五百元,四十公里以上、六十公里以下罰五千元,大型車超速罰款又比小型車重。
新制也增訂「飆車條款」,駕駛人如果時速超過速限六十公里以上,罰款六千元至兩萬四千元,不過交通部為防止民眾飆車,要求裁罰時,罰款一律從八千元起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