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保證人?
所謂的「保證人」,指的是:當事人之間約定,保證人於受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為履行責任的契約。依據民法規定:
第七百三十九條:(保證之定義)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保證契約因為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雙方表示同意而成立,所以保證契約的當事人是「保證人」與「債權人」。因此履行保證契約時,保證人對債權人負有給付的義務。
什麼是連帶保證人?
所謂的「連帶保證」,指的是: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自負有全部給付的責任。依據民法規定:
第七百四十八條:(共同保證)
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連帶負保證責任。
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並不相同,連帶保證人是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的,一旦在契約上簽名作保是連帶保證後,將來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不必先向主債務人請求償還,而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請求清償,因此連帶保證人所負的責任與債務人是一樣的。依據民法規定:
第二百七十三條:(債權人之權利-對連帶債務人之請求)
一、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二、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債權人可以同時向債務人及保證人要求清償嗎?
一、一般保證人:
在債權人尚未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無效之前,保證人可以提出「先訴抗辯權」來拒絕清償,當債權人針對主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無效後,就必須負起清償債務的責任。依據民法規定:
第七百四十五條:(先訴抗辯權)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但如果保證人於契約中,放棄先訴抗辯權的話,則適用連帶保證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同時向債務人及保證人要求清償,或者直接向保證人請求清償。
二、連帶保證人:
如果保證人於契約中明示願負連帶保證的責任時,則債權人自然可以對主債務人及保證人其中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清償。
也就是說,債權人可以不用透過主債務人而直接找連帶保證人求償,或者是同時找主債務人與連帶保證人求償,只要其中一方償還借款,債務即為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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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於 2010-02-23 17:50:47 重新編輯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