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boca.gov.tw/ct.asp?xItem=1650&ctNode=263&mp=1
我目前在大陸地區,而我的中華民國護照效期已過(或快要過),請問我怎樣申請辦理換發新護照?
(一)如果您並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申請辦理換發護照方式說明如下:
1.香港:
您可備妥申請護照之相關文件(如已逾期或未逾期護照、照片等)前往我們派駐香港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地址:香港金鐘道89號力寶中心第一座40樓,電話:(852)2530-1187)申請換發護照。
2.澳門:
如果您是屬於護照逾期的情況,只能擇日前往我們派駐在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地址: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5樓J-O座,電話:(853)2830-6289)辦理入國證明書於當天返國,無法換發護照;另如果您的護照有效期不足一個月或無法獲得澳門移民單位給予入境30天免簽證許可者,也無法在澳門辦理護照換發,僅可憑有效護照及機票過境澳門搭機返國;獲得30天免簽證入境許可者,亦須於入境當日或次日儘速前往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辦護照,以確保您能在免簽入境期滿前領回新照併同舊照於期限內離境。
3.國內:
您可備妥在國內申請護照之相關文件(國民身分證、未逾期護照、照片等)委託家人、同事或旅行業者在國內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辦事處申請護照;但還沒有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除了原持護照內已辦理僑居身分加簽外,不可以在國內委託代辦護照。
(二)若您已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依民國93年3月1日修正施行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及第9條之2規定,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惟嗣後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得依「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提出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相關證明文件,向內政部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倘您依上述程序經內政部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則可依上述(一)申辦護照或入國證明書。
倘您對前述有關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有疑義,可逕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聯絡方式如下:
電話:(02)2388-9393,地址:台北市廣州街15號
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