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我妹準備要訂婚,因為她在美國,所以在臺灣訂新秘的事情就由我幫忙聯絡,
事情是這樣的,因為怕時間上來不及,會請另外一位新秘到男方家幫妹妹的婆婆化妝,
但一開始跟新秘公司打的合約是讓婆婆來我家化妝,昨天我已經有打電話給那間公司,
接電話的應該是老闆,口頭上都有確認服務方式的修改,對方也說有幫我註記在原來的合約書上,
他們會另請一位新秘到男方家去....
請問這樣,我是不是應該要求再去那間公司一趟,把合約重新訂好呢?
ps.也許是我自己比較愛操煩,怕這樣口頭的修改萬一出問題就麻煩了,畢竟是妹妹的人生大事....
(原作者於 2014-07-28 13:11:39 重新編輯過)
(原作者於 2014-07-28 13:13:31 重新編輯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