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專業法律人可請問

糖糖媽 2
糖糖媽 2 2014-08-22 21:45:54 版主 519

如果有一男a,跟女b在儀式婚有效前結婚,

但一直未登記,後來離婚,

如果一起登記,戶籍謄本會沒紀錄嗎?

後來登記婚有效後男a跟女c結婚,有登記。

女b跟男d結婚登記,

這樣男a跟女b是否有重婚嫌疑?

(原作者於 2014-08-22 21:52:03 重新編輯過)

於2014-08-23 01:05:48 補充發言

所以,男a跟女b都是重婚?

有沒有可能ab有登記結離婚,但謄本不會記錄,

或是,沒記錄代表當初沒登記?

 

sa sa li
我的世界 2014-08-22 23:03:58 #1F
 

結婚可不用登記啊!有第三人證明在公開場合宴客就可不是嗎?很多大老闆若登記的話不就重婚一堆了

快樂日
快樂日 2014-08-22 23:48:15 #2F
 

97年5月22日(含)以前結婚的嗎?那就是舊制

97年5月23日(含)以後結婚的嗎?那就是新制

第二,.後續都是「未登記」就不會發生的問題

公開制

97年5月23日以前結婚採公開制,也就是雖無前往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但只要經過公開宴客而參予的賓客也都知道妳們是要結婚,即屬已結婚,就算沒登記但是你還是婚姻存續中,如果事後分手,你另交有男友而結婚的話,妳是會有重婚的問題,所以就變成你要先辦理結婚登記再辦理離婚

96年5月4日修正民法第982條96年5月22日公布,自公布後一年實施新制

轉自 https://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2052405181

 

法律小常識

一位朋友的女性朋友 

2000年結婚 宴客三十桌

到現在還沒登記結婚

剛剛請問婚姻還有效嗎

請教個當過檢察長的朋友

他說

1 2000年儀式婚有效 

2 如果沒去登記 這婚姻一直有效

3 如果現在要離婚 就要先去辦結婚登記 再辦離婚

轉自https://www.facebook.com/brianwuhsianghui/posts/575640922517866

 

如果離婚後都*沒有「登記結婚」,沒有問題,

但如果*有「登記結婚」,有重婚問題。

(原作者於 2014-08-22 23:53:19 重新編輯過)

糖糖媽 2
糖糖媽 2 2014-08-23 01:15:12 #3F
 

五年前問過,得到這樣的回應。

現在還是很質疑。

 

 

 

別疑問東疑問西的,戶籍登記的是你的名字你就有所謂的信賴保護,且後婚姻成立的那一刻起前婚姻就消滅了(民法988與988之1),所以就算他騙你或真的沒辦好,吃虧的也不會是戶籍登記配偶的你!

至於同時結婚跟離婚是可能的,那是因為以前採用儀式婚,有人可能沒去登記結婚(你想想呉宗憲的例子),但因為結婚沒登記離婚卻要登記,所以戶政機關會要他們先"補辦"結婚登記再辦離婚登記!

所以你不用管啥證據,只要確定戶政機關登記的是你就可以了!

至於他有沒有結過婚,我覺得應該不是很重要吧!你會嫁他也應該知道他是否結婚過也考量過這問題了吧!只要不是"外遇"我想是不是結過婚不重要吧!

2009-10-28 01:22:58 補充

你所學的那種重婚是指後婚姻當事人有一方是故意明知其有婚姻(有結婚未登記,這種情況修法改成登記制後基本上看不到了)存在卻還重婚,這是屬於民法第988條第3款的原則情況,但是他有但書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 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再來第 988-1 條前條第三款但書之情形,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前婚姻視為消滅之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離婚之效力。

這是現行民法法條明文規定的,你說勒?

2009-10-28 01:28:14 補充

只有一種例外你才需要擔心,就是你老公的前妻提撤銷你們婚姻的訴訟,你老公在法庭還陳言他不是善意是惡意這樣做的,這種情況才會後婚姻消滅!

2009-10-28 01:42:22 補充

簡單的說只要後婚姻雙方都是善意信任前婚姻消滅,這樣前婚姻就消滅了!

你的問題主要是以前採儀式婚,有人沒去登記,那夫妻說好了解除婚姻關係,又因為沒登記,懶的補辦登記(因為離婚要先補辦)就說好從此往來互不干涉別登記了,有一方突然反悔,可另一方卻已經結婚了並登記了,這時後婚姻消滅你說公平嗎?尤其在法院的角度,還有一個問題法院判了是從收到離婚判決書開始算婚姻消滅?還是拿判決書去離婚登記才算?那如果有人特別懶,離婚雙方都沒去登記勒?

就是因為發生這樣的問題,所以修法對這個信賴離婚判決跟離婚登記的後婚姻做保障!

 

 

快樂日
快樂日 2014-08-23 01:33:18 #4F
 

我記得好友離婚後結婚,謄本上有列出婚姻(結離)紀錄,孩子部份則沒寫。

 

戶籍謄本會記載個人記事

結婚,離婚,改名,遷出,遷入  

戶政有提供個人*部分記事*省略

如果有要求 戶政會幫處理

糖糖媽 2
糖糖媽 2 2014-09-02 01:55:59 #5F
 

現行民法規定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1人不得同時與2人以上結婚。」新修正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排除「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也就是說,只要雙方舉證確為善意且無過失,後婚為有效婚姻。但依新修正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之一地一項規定:「前條第三款但書之情形,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前婚因後婚失效,產生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民法新增第九百八十八條之一,明訂自知悉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院會並修正施行法第4條之一,明訂於民法修正前重婚者,仍有適用。

96年05月04日新修正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之一:

前條第三款但書之情形,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

 

 

 

請問可以幫忙解釋,是什麼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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