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一月底前要把去年薪資所得報出去
公司去年有請一位外國白領員工
這位外國員工工作兩個月後突然沒有告知就不來公司,也完全聯絡不到
我們老闆決定將不發給她尚未支付的薪資
她才到勞動局去告我們公司
但是在調解的過程這位員工本人也一直未出現(她委託代理人)
(我知道員工不到公司也連絡不到的三日內應該要做通報,但我們老闆堅持在沒有找到她前不可以通報...這又是另一件事了....)
總而言之就是我們應該要支付給這位員工薪資(一個月五萬再扣勞健保)
但因為老闆實在不爽支付,堅持只給四千多
因為老闆覺得她這樣突然失蹤造成我們公司很大的損失,所以堅持要她賠償
最後一次調解這位員工終於出現,也答應對我們公司做出賠償
她願意賠償公司一個月的薪水
但其實我們公司還沒補足該支付給她的薪水(只給了四千多)
所以她最後還了公司四千多
我想請問,公司報薪資的時候,這一個月的薪資到底應不應該申報
我認為她賠償給我們錢是另外一回事,公司實際上還是應該要支付這筆薪水
但是我們公司配合的事務所(不是會計師,只是其中一個員工)告訴我不應該申報這一個月的薪資
請教各位會計高手媽媽~可以幫忙解答一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