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第一次在外面租屋,所以有很多問題不太了解,想拜託各位厲害的麻咪們幫忙分析解說。簽約時只簽了一張A4一半大小的「房屋管理契約書」
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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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契約自民國X年X月X日起至民國X年X月X日止,押租保證金XXXXX元。
第二條>預付之訂金需一星期內完成房屋租貸契約書,簽訂契約完成應履行契約內容。
第三條>契約因可歸責於付訂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訂金不得請求返還。
第四條>承租人簽訂契約即日起,甲方應付一個月租金給管理人做為人事.廣告之費用。
第五條>管理人事項(收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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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下方 立契約人(乙方)是我簽名的
我比較有疑問的是內文的第四條.........
他所謂的甲方是筆誤嗎??
或是我(乙方)必需支付這筆一個月租金的人事廣告費用???
甲方:出租方--房東
乙方:承租方--房客
丙方:擔保人--房客之擔保人(一般多是省略)
若有仲介提供服務時
原則
甲方須支付仲介一個月租金為服務報酬(有請仲介刊登出租廣告並帶看.及磋商租賃事宜)
乙方須支付仲介半個月租金為服務報酬(有請仲介尋找租賃物件並帶看.及磋商租賃事宜)
以上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