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發公文的單位是衛生局、社會局、還是哪個局處???
先了解是哪個單位發文的比較重要
至於約談,就只是找你去談談,如果你的文章中沒有類似販售的字眼,應該是還好。
罰款金額,也必須要看你是否真的違反藥事法才能罰。
不過你還記得是誰跟你說該藥品有效的嗎?在談的時候一併交待清楚吧!!!
公務單位的約談,真的就只是請當事人(就是媽媽你啦),就事情的原委做說明
不是所有的約談都會被銬上手銬,就真的是約妳去談談。
如果媽媽真的只是說用何種藥劑噴,而此種藥劑為國內合法的藥劑,你又沒有在上面有任何販售的字眼。你就無須擔心啦
至於要不要請懂法律的人,就看媽媽的需要啦,至於找議員這類的,我覺得就免了
如果衛生局認為你有違反藥事法而開罰,你認為沒有,再請懂藥事法的人寫訴願書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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