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受僱者懷孕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並依受僱者之申請分次給假。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薪資之計算,依病假規定辦理。
受僱者配偶懷孕期間接受產檢者,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假二日,並依受僱者之申請分次給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薪資之計算,依事假規定辦理。
受僱者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七日。陪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性平法規定辦理,性平法未規定者,得不給薪。
受僱者為前三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想請問目前是不是還只在草案通過呢?
最近開始想說要請產檢假,但公司要求正式通過的條文?
查一查好像還沒公佈還只在草案,想確認一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