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版上媽咪建議,把我看到的資料(是資料~~+一點點解釋,不做評論,我也不做斷章取義之事)
我的用意...不是反服貿...
我的立場...也不贊同哪一方...
只是希望各位不要茫茫然相信某派說很可怕,就完全反對,
某派說很安全,就完全放心...
再可怕的事情都可以面對...就看你願不願意面對...
誰願意被員外強暴...但一旦真的被強暴了...就是得勇敢面對往後的人生...
也許還可以賺個小妾來當當...
1.服貿本文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
開放幾項又幾項這種問題...其實沒有細數,但現在與未來有許多產業會結合,很難斷定屬於哪一種。
幾點讓我黑掉的地方
1.
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服務。(下面的產業幾乎都是上述幾句話複製貼上,只要有來台開公司的,或是投資台灣公司的,甚至直接把台灣公司買下的)
大陸來台開公司,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專家們"都可以短期進入臺灣,每次申請三年,可以無限次申請。
沒有開公司的,專家們也可以來台每次三個月,可以多次進入台灣。
而專家怎麼定義呢???
「專家」係指組織內擁有先進的專業技術,且對該組織的服務、研發設備、技術或管理擁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只要你們公司說你是專家即可認定,不需要證照、不需要相關科系畢業,下面的產業幾乎都是上述幾句話複製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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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台灣進入大陸的專業人員必須要有證照、相關科系畢業的條件
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大陸停留期間每次可申請不超過兩年多次有效來往大陸簽註;
2.
醫院部分(台灣開放給大陸的規定有三點,主要是規定董事會人數比例,會有什麼影響,只能說,以後台灣只要有醫學相關證照的,那張很好"賣"來掛名)
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合資形式捐助設立非營利的醫療財團法人醫院,提供醫院服務。此外:(i)未持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擔任董事會董事合計不得超過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ii)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必須具有臺灣醫事人員資格。
(這是大陸開放給台灣的四條規定,就是要台灣的專業人才過去,還限設置在大城市,這樣比較好管理)
1.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可以與大陸的醫療機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合資、合作形式,或者以獨資形式設置醫療機構。
2.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置獨資醫院、療養院的,其設置地點限於省會城市和直轄市,由大陸衛生主管部門審批。
3.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置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以及除獨資醫院、獨資療養院外其他獨資醫療機構的,其設置的標準和要求按照大陸單位或個人設置醫療機構辦理。
4.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置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以及除獨資醫院、獨資療養院外其他獨資醫療機構的,由省級衛生主管部門審批。
2.如果簽下去了...不喜歡怎麼辦呢???
這裡有說...
承諾表的修改
一、在承諾表中任何承諾實施之日起三年期滿後的任何時間,一方可依照本條規定修改或撤銷該承諾。如該承諾不超出其在世界貿易組織承諾水準,則對該承諾的修改不得比修改前更具限制性。意思是說~三年內不能單方決定取消,所以2016取消是無望的。
二、修改一方應將本條第一款所述修改或撤銷承諾的意向,在不遲於實施修改或撤銷的預定日期前三個月通知另一方。 意思是說,取消三個月前要先通知,他們才能有心理準備用三個月的時間全力衝刺。
三、應受影響一方的請求,修改一方應與其進行磋商,以期就必要的補償性調整達成一致,調整後結果不得低於磋商前特定承諾的總體開放水準。意思是說,如果不喜歡要協調,協調後的結果只能開放的更多,不能更少。
四、如雙方無法就補償性調整達成一致,可根據本協議第二十條規定解決。修改一方根據爭端解決結果完成補償性調整前,不得修改或撤銷其承諾。
意思是說,如果真的協調不出結果,可以用服貿的第20條解決,服貿的第20條是什麼呢?
就是根據ECFA的第十條來解決,那ECFA第十條是什麼呢??就是說簽完六個月內要提出來,不然就卡巴結哩。
如果再真的不能接受,那就雙方都同意的話,開會協議。繞圈圈的廢話...
阿如果到時對方不同意談哩??這種玩法立法院的民進黨不是一直在玩...
http://www.ecfa.org.tw/EcfaAttachment/ECFADoc/2010-06-29-%E5%8D%94%E8%AD%B0%E6%96%87%E6%9C%AC.pdf
第十條 爭端解決
一、雙方應不遲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就建立適當的爭端解決程序展開磋商,並儘速達成協議,以解決任何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
二、在本條第一款所指的爭端解決協議生效前,任何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應由雙方透過協商解決,或由根據本協議第十一條設立的「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適當方式加以解決。
而且條文中沒有限人數...投資金額....
那個都是以前訂的舊案...
定這個新案,我以為是為了推翻舊案而定的。
我會找時間研究一下移民署的規定
看剛剛說他們可以藉此"移民"來台是否是真的...
(原作者於 2014-03-25 14:27:09 重新編輯過)
你應該要知道
大家都在反的服貿黑箱
「之前」發生過什麼事情?
最簡單易懂的簡報,報給你知道。
其實你不知道的事情很多。
1F的懶人包做得還不錯(可以讓我這種沒耐心的歐巴桑看得下去)
雖然意有所指還是在說學生被民進黨操弄
有把贊成派要講的大綱都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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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還是信任....我不會去吃從小對我橫眉怒眼
常常欺負我的惡鄰居給的餅乾
來確認這塊餅乾有沒有毒
因為這是經驗法則.....就像媽媽不會容許未成年女兒跟男人去汽車旅館"聚餐"這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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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糖媽
看起來是簽了沒錯.....我們....也就只能面對殘酷的未來了
(原作者於 2014-03-25 17:21:42 重新編輯過)
To 糖糖媽 2:
爭議不是備查還是審查
而是他到底是不是行政命令
跟據憲法63條:
第六十三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大法官釋憲329號-理由書最後提到:(建議連意見書也一起看.因為有提到條約信用或政治等問題)
至條約案內容涉及領土變更者,並應依憲法第四條之規定,由國民大會議決之。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訂定之協議,因非本解釋所稱之國際書面協定,應否送請立法院審議,不在本件解釋之範圍,併此說明。
兩岸關係人民條例第五條: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
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
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
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二 章 議案審議 和 第 一○ 章 行政命令之審查
但兩岸關係人民條例第五條 所以絕對不是前面那一項
但是不是後面那一項大家意見不同
不過我認為備查就該走後面那一項
不過都朝野協商了 我也不知為何不照當初規定兩黨都不要鬧
乖乖審議就好了
因為我讀到台大那個教授的懶人包覺得不可思義
稟著研究精神花半天時間連同服貿條文一起看的
我只知道真的要自己找資料
順便ps一下 我今天才知到兩岸關係人民條例第五條是小英訂的
當初還只要行政院核定就算
真的是自己打自己
(原作者於 2014-03-25 18:24:52 重新編輯過)
所以能不能退回...
又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而我其實懷疑...這是兩黨合作出來的...
不管當初到底想得多理想...
當你家老公為他哥哥作保人~
信誓旦旦的說哥哥守信用又有能力,一定不會害他~
你可以選擇相信你老公...
但當他簽下去的當下...你就要有"到時候會出事情"的心理準備...
看完一樓給的連結...了解了更多...
但還是想說~印刷業和出版業,這不是相輔相成嗎?
壟斷了印刷業,就像控制了出版業,除非~大家只看電子書~
讓...何謂讓??如果以中國對待香港、新疆、西藏的手法,
的確讓太多了...
十年後會發生什麼事...現在想也沒用
眼下看香港的基層小老百姓下場
前幾天在我們義工媽媽社群聊天
身為百世經典媽媽...........我開始忍不住想一個嚴肅的問題=>過去我們教孩子的有辦法讓孩子們面臨"大軍壓境"嗎??
教孩子要有同理心
教孩子溫柔敦厚
教孩子禮讓幼小
教孩子君子上達,小人下達
----------------------撇開競爭工作不談
......從小學這些的孩子...將來連在百貨公司跟"戰鬥民族"搶廁所都搶不贏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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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因應未來
我覺得現在就該開始教孩子.....將來怎麼在人吃人的社會生存
To 糖糖媽 2:
現在都在找台階下拉,我不認為退回機率高,因為民進黨本來就說要逐條審查,現在根本就是在看誰能收割,影響年底選舉,我是不知道等到都說好要逐條審查時,激動要退回服貿的民眾要怎麼辦?
攻佔國民黨,民進黨還有各大學嗎?
早就說當初同意江揆逐條審查,趕快退場回復日常生活,就不會有攻佔行政院和現在情形了
(原作者於 2014-03-25 20:24:11 重新編輯過)
(原作者於 2014-03-25 20:24:54 重新編輯過)
(原作者於 2014-03-25 20:26:07 重新編輯過)
哈...現在想對我們家是有用的...
因為我們家都是吃政府的飯...
而被接管後...勢必很快的就減薪了...^^
(香港前車之鑑)
所以...我們家夫妻倆要想好...要不要開始培養"第二專長"...
再補充..
已經簽了,也已經超過六個月,所以不能修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