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第八條 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上課日五日以上者,應依請假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之比例,退還請假期間之午餐費、點心費、活動費及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原因強制停課,停課期間連續達上課日五日以上者,應依停課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之比例,退還停課期間之午餐費、點心費、活動費及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等連續假日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應依放假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之比例,事前扣除放假期間之午餐費、點心費及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扣除或退費。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扣除或退費。
課後延托費及寒暑假收托費用,準用前三項規定。
引用自http://www.doe.gov.taipei/ct.asp?xItem=41589110&ctNode=33557&mp=104001
(原作者於 2015-06-02 15:52:01 重新編輯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