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現在的台灣法律,如果離婚的話,哪些情形下會把小孩監護權判給媽媽?聽說台灣的法律是偏向男方的,現在不知有沒有更改?
寶寶現在一歲,從出生就是我自己在帶也是我自己在養,但是婆家一直要將寶寶帶回鄉下,說是要讓我們夫妻兩個在台北好好生活及工作,當然我就得拿錢給婆家,身邊的朋友及同事們都是白天將寶寶托育保母或扥嬰中心,晚上再帶回家,不太理解為什麼一定要將寶寶跟父母親分開ㄋ?
是不是有哪些法律機構可以提供我這方面的諮詢ㄋ?先謝謝有經驗的媽咪囉~~ ^_^
謝謝各位媽咪^_^,我會先恢復經濟能力!!
因為當初生產並不順利,休養到現在,大家都叫我要堅強先恢復工作才能跟他們家族對抗的。
如果媽咪們有關於這方面法律可諮詢的單位,還麻煩提供一下囉~~感謝ㄋ
各位單親的媽咪們,一起加油囉!!
就我的了解,探視權,是給親生父母專屬的權利,也就是說沒有監護權的親生父母,是可以有探視權的,至於其它的親屬就要看有監護權的一方是不是要給他們看了,當然,這是法律所規定的,可是往往理想是一回事,現實是一回事,就看你怎拿捏了。
唉~~結婚前,朋友說"跟這個人結婚不是最好的決定"
結婚後,朋友說"跟這個人離婚不是最好的決定"
現在的我看起來,離不離婚似乎都不能解決問題...真的還蠻想帶寶寶躲起來,躲到讓對方及其家族都找不到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