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問的單親問題...我想這是很難回答的
因為這個沒有標準答案
也沒有絕對每個人遇到相同情境就必須要變成單親
妳要的應該是妳是否要離婚?
妳為什麼要離婚?
離婚後妳會比離婚前幸福嗎?
孩子因為你們離婚會更好嗎?
離婚就一定要搶小孩不能好好溝通嗎?
不能協議離婚就一定能打官司離婚嗎?
如果非要離婚不可
如果搶孩子真的很麻煩
那對方是絕對不適合帶妳的小孩嗎?
如果他不是好丈夫
但是是好爸爸
搶小孩麻煩那何不讓好爸爸照顧妳就不用這麼煩惱了
講來講去...
只有自己最了解自己需要的是什麼
加油!
打官司爭取小孩是下下策
希望妳不用走到這一步
台灣人還沒學會君子之爭
法官能協助論斷誰最適合當孩子的監護人
但無法協助解開更深的怨恨
是想要離婚沒錯,孩子的爸只知道沉浸在自己的世界,晚上只會打電動,我已經跟他無法溝通,他一點沒不配當孩子的父親,離婚,他說孩子絕對不給,要就打官司,為此,我很困擾,當然想好好分開,但孩子的爸不肯............
打官司要看你是要打離婚官司和監護權
還是先協議離婚後再打監護權官司
打離婚官司要先符合下列規定
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解釋說明: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的規定,可向法院聲請裁判離婚。
民法親屬編規定,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構成離婚之事由。所以配偶離家出走,行蹤不明,是否構成惡意遺棄,實務上通常須先提起「履行同居」之訴,等法院判決確定後,對方仍無音訊,再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為理由提起離婚之訴。
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參考看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