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題公告】
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並核發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後,始得登記營業。 http://www.coa.gov.tw/show_lawcommond.php?serial=9_cikuo_20040915160213&code=A11&type=A 未取得動物用藥品販賣許可證不可販賣動物用藥品,請會員務必重視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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