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生育給付 | 2004-05-22 | Page:1/1 |
(一)請領資格: 1.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 2.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 ※所謂【早產】係妊娠大於二十週〈一四○日〉,小於三十七週〈二五九日〉生產者;或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五○○公克,少於二五○○公克者---依照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七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七九號函釋規定。 3.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僅女性被保險人可以請領生育給付。 (二)給付標準: 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包括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三十日。 (三)請領手續 被保險人請領生育給付,應備下列書件(均應蓋妥印章): 1.生育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核定通知書。 2.嬰兒出生證明書正本或載有生母姓名及嬰兒出生年月日之戶籍謄本正本。 3.持國外出生證明書者,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出生證明書係英、日文影本者,應經我駐外單位簽證(正本不須簽証,逕送本局辦理)。 (2)出生證明書為英、日文以外者,不論正本或影本,應翻譯為中文,原始文件及中譯本須經我駐外單位之簽證。 (3)中譯本未經簽證者,應將中譯本送國內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 (4)死產者,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士出具之死產證明書(需載明確定之死產日期、原因及最終月經日期)。 (四)注意事項: 1.領取生育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被保險人於加保生效期間分娩或早產者,始得依規定請領生育給付。 3.被保險人流產、葡萄胎及子宮外孕者,夫或妻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 4.給付申請書上之被保險人通訊處,請詳填實際可收到給付匯票或給付通知之住址。 5.被保險人請領之生育給付,投保單位如已先行墊發者,得於辦理生育給付申請手續時,取得被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書(敘明墊付之投保單位名稱、給付種類、金額及出具之日期並應加蓋被保險人私章後,黏貼於給付申請書背面以免散失),且於給付申請書上之給付方式欄內勾劃,以便將生育給付寄交投保單位歸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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