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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心障礙兒童行為特徵參考要點2006-08-30 Page:1/1

身心障礙兒童行為特徵參考要點
一、智能障礙
(一)定義:指智力的發展顯著遲緩,而在適應一般學校及社會生活時具有顯著困難者。
(二)特徵:1、智力—
智力測驗得分在平均數之下二個標準差以下或百分等級在三以下。若團體智力測驗與個別智力測驗都有資料,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
2、學習能力—
例如:
(1)學習速度及反應較同齡兒童緩慢。
(2)各學科學習成就顯著低落,對抽象材料的學習效果尤差。
(3)注意力不易集中及持久,因此上課時常做些無關的事,甚或妨礙上課秩序。
(4)概念、組織能力差。
(5)對老師交代的作業常不了解而無法順利完成。
3、自我照顧、安排生活的能力—
例如:
(1)對自己日常事務的處理能力(如:生活自理、金錢處理、時間觀念等),比同齡兒童差很多。
(2)語言理解及表達能力差,致無法有效的溝通。
(3)缺乏臨機應變的能力,無法隨問題情境調整自己的行為。
4、團體生活能力—
例如:
(1)難於融入同輩團體,常孤立或受冷落。
(2)常常和較年幼的友伴遊玩。
(3)不易理解團體遊戲的規則。
(4)難於獨當一面承擔任務,常隨在別人後頭,或受人指使。
5、動作能力—
例如:
(1)動作遲緩、表情呆滯。
(2)知動協調能力有困難(如:繫鞋帶,握筆寫字)。
(三)1、智能障礙兒童可能表現出由輕度到極重度的障礙,其伴隨的行為特徵也有極大的差異,輕度可能僅在學習及溝通能力方面有些障礙,重度者則可能伴隨動作、生活自理、溝通、生理、社會能力等多面性障礙。
2、凡其有上述第一項特徵,且有第二至五項特徵之一者,均請列入疑似身心障礙「智能障礙」類。
二、視覺障礙
(一)定義:指依萬國式視力表所測定之優眼矯正視力未達0.3,或視野在20度以內者。
(二)特徵:1、在兒童眼前揮動手掌,兒童無法察覺。
2、兒童無法正確數出在兒童前一公尺處測試者的手指數。
3、弱視之特徵:
(1)看東西時頭部前傾,接近物體去看。
(2)經常擦眼,似乎眼前有某種物體存在。
(3)對光線有敏感性,在明亮處有刺眼之感。
(4)對於需要手眼協調的動作較為笨拙。
(5)看東西時常皺眉或以手覆眼。
(三)凡具有上述特徵之一,均請列入疑似身心障礙「視覺障礙」類。
三、聽覺障礙
(一)定義:指聽覺機能永久性缺損,聽力損失在25分貝以上者。
(二)特徵:1、與人語言溝通時有明顯障礙。
2、語言發展較同年齡兒童為遲,且發音亦不正確。
3、聽別人說話時特別注意對方的表情。
4、經常比手畫腳,以動作協助其意思表達。
(三)凡具有上述特徵之一,均請列入疑似身心障礙「聽覺障礙」類。
四、語言障礙
(一)定義:指兒童的語言理解能力或表達能力與同年齡兒童相較,有顯著的偏異現象,而造成溝通困難者。
(二)類型及特徵:1、構音異常:說話的語音有省略、替代、添加、歪曲、聲調錯誤或含糊不清等現象。
2、聲音異常:說話的音質、音調、音量或共鳴與個人之性別或年齡,有不相稱的現象。
3、語暢異常:說話節律有明顯及不自主重複、延長、中斷,首語難發或急促不清等現象。
4、語言發展異常:語言的語意、語法、語用、語形、語彙之發展,在理解與表達方面,較同年齡者有明顯偏差或遲緩的現象。
(三)凡具有上述特徵段之一且已造成嚴重影響者,均請列入疑似身心障礙「聽 覺障礙」類。
五、肢體障礙
(一)定義:指上肢、下肢或軀幹欠缺正常機能,以致接受教育發生一定程度 之困難者。
(二)特徵:1、因外傷造成肢體外觀之殘缺、變形,或是先天畸型而影響日常生活功能,如進食、提物、個人衛生料理及坐姿、站立、行走等動作有困難。
2、如肢體外觀完整無缺,但因神經控制不良,或是肌肉明顯萎縮無力,而導致進食、提物、個人衛生料理及坐姿、站立、行走等動作有困難。
(三)凡具有上述特徵之一,均請列入疑似身心障礙「肢體障礙」類。
六、身體病弱
(一)定義:指身體罹患慢性疾病,體能虛弱致接受教育發生一定程度之困難者。
(二)特徵: 1、長期多病而經常缺課,或長期連續缺席。
2、異常肥胖、瘦弱或發育不良。
3、身體經常顯得虛弱無力,容易暈倒。
4、輕微運動就心跳加速、呼吸困難,甚至面色發紫。
(三)凡具有上述特徵之一,均請列入疑似身心障礙「身體病弱」類。
七、嚴重情緒障礙
(一)定義:指兒童由於生理、心理或環境因素之影響,導致其生活內容、思考方式或行為表現僵滯或偏差,而在生活中表現出顯著異於生活常規或年齡發展常態之行為,並妨礙到自己或他人之學習、情緒或人際關係者。
(二)類型及特徵:1、人際關係問題:無法與同儕或教師維持良好的人際關係。
如:經常與同學打架、發生口角、攻擊老師、濫發脾氣、不與同學來往、任意指責或批評同學等。
2、行為規範問題:通稱為違規犯過行為或反社會行為, 即在正常的環境下,出現不適當的行為或情緒反應。
如:經常無故遲到、缺席、逃學、說謊、偷竊、易怒、出現破壞行為、考試作弊、不守規定或傷害別人等
3、憂鬱情緒問題:通稱情緒困擾問題或不能合群,及經常有不快樂或沮喪的情緒。如:經常對活動不感興趣,會傷害自己、愁眉苦臉、不高與、悲觀、對自己的事漠不關心、情緒低潮或畏縮等。
4、焦慮情緒問題:通稱精神官能症,即因過度焦慮導致明顯的身體不適應症狀、恐懼反應或強迫性行為。如:經常緊張、亂動、易因焦慮引起生理反應(嘔吐、頭昏)、常因其他事件而坐立不安,影響其教室內的活動、不斷重複同一動作(如洗手、梳頭、拉衣服)、情緒激動、動作過度誇張,富戲劇性或恐懼反應(如懼黑、懼水、懼動物、懼人多處)等。
5、偏畸習癖:或謂之不良習慣,多與性格發展有關。如:經常吸吮拇指、咬指甲、作異性打扮、沉迷色情刊物或影片、吸食強力膠、藥物濫用、嗜異味物品、煙癮或過分偏食等。
(三)凡具有上述特徵之一且已造成嚴重影響者,均請列入疑似身心障礙「嚴重情緒障礙」類。
八、學習障礙
(一)定義:學習障礙是指個體在聽、說、讀、寫或算等能力的習得與運用上有顯著的困難。學習障礙有可能伴隨其他的障礙(如:感覺障礙、智能障礙、情緒困擾或環境因素—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但其學習上之困難並不是因這些障礙所直接引起的結果。
(二)類型:學業性學習障礙—1、閱讀能力障礙
2、數學能力障礙
3、書寫能力障礙
發展性學習障礙—1、注意力缺陷
2、記憶力缺陷
3、知動協調能力缺陷
(三)特徵:智力接近正常或正常以上(但非智能障礙),但學習成就及意願低落,且具有下列特徵者:
1、主要學科成就差距過大或某一科各個部份之表現有顯著差距:各科間能力表現不佳,且無法用性向能力來解釋。如:今天教的似乎懂了,但明天卻錯得離譜;國語不錯但數學奇差,數理好,但國語跟不上應有的水準;閱讀能力好,但書寫能力差。
2、注意力異常:
(1)注意力不足:無法分別那些事該去注意而那些事可以忽視。如:易因老師或鄰座同學的小動作或衣飾而分心、常被窗外的汽車聲或教室裡的佈置吸引、常作白日夢等。
(2)注意力偏差:不能注意最重要的目標,反而過度注意不重要的細微末節。如:讀書只注意插圖,卻忽略本文;做數學時只填答案,卻忘了單位;字寫對,但卻會跳行或抄錯。
(3)注意力固著:不能隨著老師的指引而正確的轉移注意目標。如:老師已講到一行,卻仍在看上一行,已討論到其他題目,卻仍想上一個題目。
3、記憶力異常:記憶與思考方法缺乏或不當、記憶能力減退、缺乏機變性與組織性。如:無法背誦詩詞、課文或電話號碼,無法回憶讀過的文章,交待的事轉頭就忘等。
4、動作異常:
(1)肢體動作笨拙,身體遲緩、統整作用欠佳,懼高、易跌倒。如:跑、跳、躍、走、投球等步態皆感生疏遲緩。
(2)小肌肉動作欠佳,手眼協調能力不良。如:無法協調書寫、繪畫、穿衣、綁鞋帶等精細肌肉動作。
5、知覺作用異常:知覺動作遲緩、節拍動作混亂、空間感、方向感、平衡感差。如:閱讀時易遺漏(跳字、跳行),書寫時字體潦草、左右上下顛倒、無法分辨音調、記不得位置、讀書或看黑板時斜眼歪頭等。
(四)凡具有上述第一項特徵而有第二至五項特徵之一者,均請列入疑似身心障礙「學習障礙」類。
九、發展遲緩
(一)定義:指未滿六歲之嬰幼兒因生理、心理或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語言及溝通、社會情緒、心理或自理能力等方面之發展較同年齡顯著遲緩,但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
十、自閉症
(一)定義:以個人的心理年齡(正常或智能不足均可)為準,在所有情境下均出現顯著的社會性互動及溝通型式二方面「質」的缺陷,而且呈現狹窄、相同、反覆的興趣和行為,它是三歲前即出現的廣泛性發展障礙。
(二)特徵:1、三歲之前即呈現下述人際關係、溝通及行為之異常。
2、對其他人的社會性訊息不能體會,且缺乏社會互動性的反應,如:不理人、不懂規則、不會和人玩等。
3、口語和非口語溝通的顯著障礙;有口語者,常出現仿說、代名詞反轉等怪異語言型式。
4、對環境呈現怪異的反慮,如抗拒環境或生活常規的改變,對某些事物的特殊偏好,怪異玩法等。
(三)凡其有上述特徵之一且已造成嚴重影響者,均請列入疑似身心障礙「自閉症」類。
十一、多重障礙
定義:指兩類以上生理功能障礙,或兩類以上不具有連帶關係且非源自同一原因所造成之功能障礙者。
十二、其他顯著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