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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保局請領生育給付說明2003-12-06 Page:1/1

勞保局請領生育給付說明如下:
請領要件 一.被保險人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1.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
2.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

給付標準 二.被保險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分娩當月(包括當月)起,前六個月之
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三十日

三.請領生育給付,應檢具下列書據證件(均應蓋妥印章)
1.本人生育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核定通知書
2.嬰兒出生證明書正本或戶籍謄本正本(應載明生母及嬰兒姓名,出年年月日之專欄紀事)
3.死產者,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士出具之證明書(需載明確定之死產日期,原因及最終月經日期)

四.勞保局製發之保險卡所列被險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如與戶籍謄本之記載不符,應請投保單位填具"被保險人變更事項申請書",連同前項書據證件,一併送勞工保險局辦理變 更手續

五.被保險人應領之保險給付,投保單位已先行墊付者,得於代辦保險給付申請手續時,取得保險人出具加蓋本人私章之證明粘貼於給付申請書後面,以免散失,並於給付申請書之給付方式欄內勾劃,以便勞工保險局將保險給付寄交投保單位歸墊

請領期限
六.領取生育給付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不給付事項
七.被保險人於加保前,退保後或停保期間生產者,不得請領生育給付
八.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其夫不得申請配偶生育給付
九.被保險人流產者,夫或妻均不得申請生育給付

申請手續請洽投保單位辦理,若有問題請打:02-23961266轉生老給付科